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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扩大中国数字经济“朋友圈”

作者:数科邦 发布时间:2023-04-01 427 0 0

  随着数字经济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数字领域规则和合作框架制定也已成为很多双边经贸谈判的重要内容。我国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申请加入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这既是为了推进数字经济对外开放与互利合作,也是为了更加积极地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数字经济是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是促进经济复苏的新引擎。中国加入DEPA,不仅将为成员提供广阔市场,拉紧相互的数字经济合作纽带,为各成员企业和人民带来更大福祉,也有助于促进亚太地区乃至全球数字经济的开放融合与长期繁荣。

  理解DEPA数字经贸规则框架的三大关系

  DEPA因循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以提升国家和企业的数字竞争力为出发点,与数字经济相适配。因此,需要挖掘DEPA所蕴含的政策思路,厘清DEPA规则框架所要处理的关系和解决的矛盾,从全局高度做好加入DEPA的政策准备。

  数据利用与数据保护。DEPA中的跨境数据流动、开放政府数据等条款都强调数据的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而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合作等条款则关注数据保护。DEPA希望通过更广泛地跨国家主体之间的协调,解决数据利用与数据保护之间的矛盾。因此,我国需要统筹协调数据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明确数据保护是数据利用的前提,而数据利用是数据保护的目的,方向是“以发展促安全”。保护数据安全需要与时俱进,接受基于数字技术特性的相对安全理念,采取精细化、系统化的措施做好数据保护。

  数据创新与防范风险。DEPA对如何平衡数据创新与风险防范提供了两点思路:一是推行“监管沙盒”模式,即允许在可控的测试环境中对新的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进行测试。“监管沙盒”最开始应用于金融监管领域,DEPA将其推广到更广泛的数字经济领域。二是构建可信数据共享框架,促进数据驱动型创新,确保数据创新的环境是安全可信的。这对我国的政策启示是,在统筹数据创新与防范风险时,要鼓励创新、包容试错。这不仅仅靠“大胆干、大胆闯”,还要靠通过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治理,为创新提供科学稳健的环境来实现。

  数字经济的效率与公平。如何协调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是数字经济治理面临的重大问题,DEPA从两个方面给予了回应。一方面,DEPA在“中小企业合作”模块中,提出要利用数字工具和技术,增强中小企业在数字经济中进行贸易和投资合作的机会。另一方面,DEPA在“数字包容性”模块中,强调要赋予特殊群体参与数字经济的能力。我国应深入研究并借鉴DEPA成员在缩小数字鸿沟、促进数字经济包容性增长方面的经验,从我国数据治理等开始推动有关数字包容性的实践工作,致力于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实现共同富裕。

  弥合与DEPA数字经贸规则的差距

  保障跨境数据安全自由流动。DEPA明确要求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禁止数据存储本地化,并且仅允许有条件和有限度的例外。我国应充分认识到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数据的非竞争性使其具有公共属性,需要将数据作为特殊的生产资料来进行管理。应处理好数据的安全保护与自由流动,制定好数据的分级分类标准,以及重要敏感数据的识别评估,对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数据要求本地化存储,保证一般性商业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

  扩大数字产品市场开放。首先,针对DEPA永久性免征电子传输关税的要求,充分估算未来电子传输免关税所致的税收损失,以及对消费者福利和电商企业出口竞争力的影响,根据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承诺。其次,针对DEPA的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要求,对数字产品的市场开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合理控制市场开放压力。再次,DEPA消除密码技术的信息技术产品市场准入限制的要求,进一步厘清密码法与现有网络安全法规的交叉重叠,缩小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相机行事空间。

  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积极对标DEPA的政府数据开放要求,建立完善国家数据开放共享体系。一方面,深化推进数据整合共享工作,将具有经济社会价值、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通过数据开放、特许开发、授权应用等方式,鼓励更多社会力量进行增值开发利用。另一方面,与DEPA成员加强政策交流,共同探索扩大访问和使用公开政府数据的方式,完善我国数据开放授权协议,保证用户享有数据访问、获取等各项权利。

  促进数字系统互操作性。DEPA要求在无纸贸易、电子发票、电子支付、数字身份等领域实现操作的互通。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数字规则和标准的国际协调,促进数字系统之间的相互操作性,包括提升贸易数据交换系统的规范性、加强电子支付系统的兼容性、扩大电子发票系统的应用,以及推进数字身份制度的建设。

  以DEPA作为全球数字经济博弈的支点

  借助DEPA应对国际数字经济竞争。国际数字经济竞争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数字经贸规则制定权的争夺。例如,主张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禁止数据本地化存储、禁止源代码和算法披露等的数字治理模式,以此维护本国大型科技公司利益,保持数字经济主导地位。二是对数字贸易伙伴的争夺。例如,数字贸易目的是将价值观融入数字贸易,以此实现数字供应链的“排他性”。因此,我国需要加快DEPA谈判进程,以时间换空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应对激烈的国际数字经济竞争的能力。

  汲取DEPA经验推动全球数字经济治理。对于数字经济治理,DEPA在三个方面有优势:更加注重数字经济的包容性发展,更加注重新兴技术领域的合作,更加注重多元协同的监管治理。总体来看,DEPA体现了“数字向善”的原则,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和诉求,也更加体现数字经济治理的国际共识。我国应该重视并发扬DEPA的优势,借鉴其经验形成具有“全球价值”的中国方案,积极推动和引领平等包容、互利共赢、反对数字霸权的全球数字经济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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