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与之相配套,我国先后出台了《网络强国战略实施纲要》《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从国家层面部署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近10年以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取得重大成就和进展:新基建发展越来越快;数字经济对中国的转型升级提供了动力;数字经济创造新模式、新场景、新动能的能力越来越强,数字经济的融合水平越来越高;发展数字经济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越来越好。
近年来,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发布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战略、规划等,强化数字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目前,美国以科技战为主轴,颁布了《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等一系列法案,确保美国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和5G等领域的领先地位。在美国之外,欧盟发布《2030年数字罗盘》计划;新西兰颁布《新西兰产业数字化转型计划》;英国颁布《英国数字战略》;加拿大颁布《加拿大数字宪章实施法》;日本颁布“数字新政”;爱尔兰颁布《数字爱尔兰框架》。
在全球数字经济竞争的大背景下,我国必须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数字经济超越式发展的步伐。这就要着重研究以下几个问题。
应当关注数字经济发展的障碍问题。2019年,全球互联网版图呈现“G2”格局,中美互联网的头部企业占75%;全球前十大互联网公司中美两国共占9家。全球互联网企业市值前20名榜单中,中国的互联网企业有9家,美国的互联网企业有11家。到2021年,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全球互联网企业市值前20名榜单中,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只有2家(腾讯和阿里),而美国的互联网企业则上升到15家。由此可见,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市值、规模和创新优势都在下降。在基础设施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头部企业却没有随之快速发展。如何突破约束互联网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这是我们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应当关注科研举国体制的模式问题。推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在三个方面保持平衡: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据安全之间保持平衡,在创新和巩固基础方面保持平衡,在国内和国际之间保持平衡。我国的举国体制有优势,国家可以在关键领域投入大量资金,但是如果国家不直接过问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特别是使用效率和效果,一部分投资就会打水漂。相较于美国的资金投入模式,例如政府公共品招投标模式,我国市场优势作用发挥不明显,有利于产出高质量成果的优质制度供给体系尚未完全确立。
应当重点研究数字经济的经济形态和组织形态问题。目前,我国在研究数字经济发展的应用场景和产业形态方面,还处于探索和发展中,5G普及之后叠加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超算能力和人工智能的普遍应用,一定会发生一些颠覆性、革命性变化,会出现人们难以预料的商业业态、生活场景和制造流程,应当加强研究和培育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组织结构和产业形态、商业业态。
应当重视数据的价值问题。数据是数字经济的重要资源。应当着重研究数据全链条的畅通运行,这关系到数据的产生、确权和交易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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