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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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3-11-09 阅读量:231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3年6月1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23〕8号文发布)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苏州市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事关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规〔2023〕3号)要求,更大力度促进个体工商户“生得更快、活得更好、走得更远、飞得更高”,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限制。鼓励各地建立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在不涉及房屋安全隐患及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影响的情况下,支持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大力支持社区(村)开展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模式,支持社区(村)提供专门场所作为经营场所集中登记点,帮扶个体工商户进驻社区(村)从事居民生活服务业。(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便利个体工商户准入。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允许延续原成立时间、字号。涉及有关行政许可,提供简化手续、优化审批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三)抓好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政策落实。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进一步扩大开放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行业领域。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适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开放行业清单。(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四)深化“个转企”改革。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原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前提下,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鼓励各地出台奖励和补贴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五)保障公平参与竞争。在市场准入、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等方面存在歧视个体工商户政策措施的,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打破行政性垄断。畅通12345“一企来”服务热线渠道,建立苏州市助力“企业敢干”优化企业诉求处办机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


  (六)支持参与政府采购。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七)配套推动歇业制度落地。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歇业制度规定,为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备案,优化相应的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维持成本。(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八)优化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根据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开通个体工商户登记与税务注销“一网联办”服务,开展个体工商户“1+N”注销套餐式办理试点,实现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书注销“一件事一次办”。(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九)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定出台4.0版免罚轻罚目录清单,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二、降低经营成本


  (十)减半收取部分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住宿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减半收取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费用。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一)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为其实际缴纳的五项保险费给予补贴。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产假期间,个体工商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按照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80%给予个体工商户6个月的补贴。对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低于1/2、不高于2/3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二)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十三)支持开展线上经营。开展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评审专项行动,指导督促电商平台及时纠正清理妨碍平台内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督促电商平台企业向平台内经营者持续公示平台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内容,按照质价相符、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实施流量扶农扶困扶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十四)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五)实施涉个体工商户价费整治。严格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程序,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涉企收费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依法查处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加大涉个体工商户收费监管,严厉查处不落实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


  三、加大金融帮扶


  (十六)提供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创办个体工商户的,最高可申请5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为稳岗拓岗效果好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苏岗贷”低息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为诚信经营的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体工商户提供“吴优数贷”专项低息数字人民币贷款。(责任单位: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七)优化金融服务。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发挥作用,扩大业务规模,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支持金融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全力推广“秒批秒贷”“随借随还”金融产品,服务大民生、小生意。推广“江苏银行业个体工商户信贷产品便捷通”。加强大数据应用,做好个体工商户数据分析,在法治化、市场化的前提下,帮助个体工商户获得精准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十八)强化保险保障作用。在个体工商户中积极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营业中断损失险、雇员责任险等专属保险产品。(责任单位:苏州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九)支持重点群体和退役军人创业。鼓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或者单独建园,向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军人提供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在国家规定时间内,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


  (二十)加大支付惠民力度。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0%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和本行转账汇款手续费实行优惠;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责任单位: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


  (二十一)优化征信管理服务。运用地方征信平台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地方金融基础设施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与评价机制,依法进一步扩大个体工商户信息采集覆盖面,推动首贷户、信用贷款比例提升。探索运用征信大数据在个体工商户风险补偿、贴息贴费等方面提供支持。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责任单位:人行苏州中支、市发改委、市金融监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苏州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四、提升综合服务


  (二十二)强化质量标准供给。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各类标准免费查询。依托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点,有机融合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资源,提供质量基础设施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三)深化知识产权服务。简化个体工商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立案手续,案情简单的案件实施书面审理、线上审理。推进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深化“万所联万会”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减免法律服务费,组织专业法律服务力量,提供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矛盾纠纷化解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帮助建立健全合规运营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二十五)发挥民个协会作用。引导全市各级民营个体经济协会当好个体工商户的联络员、信息员、服务员,进一步强化桥梁纽带作用,有效解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市民营企业党群服务中心作用,多领域、大范围、广覆盖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维权保障、搭建融资平台等服务。有效发挥市民营经济关工委作用,开展系列关爱公益活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六)提供招工用工服务。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和零工市场作用,指导个体工商户访问、注册、登录“就在江苏”智慧就业服务平台、“就在苏州”一体化服务平台,参加现场和网络用工招聘活动,提供精准匹配、即时快招的零工市场暖心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七)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跟踪个体工商户经营形势变化,做好活跃度、经营状况和相关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调查,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困难问题,为研究完善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提供决策辅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二十八)加强惠企纾困政策宣传。以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市场服务云平台、苏商通等平台为载体,及时归集发布有关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优惠政策。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和咨询解答,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个体工商户能准确理解政策适用标准,确保优惠政策能直达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税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者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政策措施有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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