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现场核查行为,促进产业政策扶持项目依法合规审核,提高效率,明确责任,根据产业政策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级产业政策各扶持计划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的现场核查工作。
国家及省、市有关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核查,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审核产业政策扶持项目,根据产业政策各扶持计划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核查对象实地进行了解、调查和核实,并出具核查结论的行为。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现场核查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核查程序性规定及文书模板;
(二)制定核查计划并实施核查工作;
(三)对受委托实施核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监管;
(四)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核查结论;
(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的工作。
第五条受委托实施现场核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委托,按照现场核查的工作相关要求,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备;
(二)按照核查计划组织实施现场核查;
(三)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现场核查开展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
(五)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监管,配合开展涉及委托工作内容的审计、检查和调查工作;
(六)依据委托协议约定,应当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的申报单位是现场核查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的现场核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按要求及时、全面提供扶持项目有关的各类资料和佐证材料;
(三)按规定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核查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四)按规定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核查的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第七条开展现场核查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高效有序的原则。
第八条现场核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开展:
(一)组成核查组;
(二)送达核查通知;
(三)实施核查;
(四)形成核查结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视情况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组成核查组、送达核查通知和实施核查。
第九条实施核查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组成核查组,核查组人员不少于两人。
第十条核查组人员与核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核查对象在现场对核查组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书面回避申请;核查组应当记录回避申请,并中止核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核查对象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核查对象。
第十一条实施核查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送达核查通知,也可以在实施核查时直接向核查对象送达核查通知。
第十二条实施核查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听取核查对象项目情况介绍;
(二)查阅、调取、复制项目相关资料;
(三)审查核查对象项目建设报告;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查、检验、检测或者技术鉴定;
(五)与核查对象有关人员座谈;
(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合理形式。
第十三条核查组在实施核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核查对象应当配合核查组开展记录工作。
第十四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核查对象拒不配合核查,现场核查不予通过:
(一)无故拒绝接受现场核查;
(二)以生产经营等理由拒绝现场核查累计三次,且不能明确可以接受现场核查准确时间的;
(三)实施核查过程中,无故拒绝提供或者禁止核查组查阅、调取、复制项目相关资料的;
(四)无故阻挠、干扰核查组进行记录的;
(五)通过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干扰核查组出具核查意见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拒不配合核查的行为。
第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核查组出具的核查意见形成核查结论,核查结论作为项目审核的参考依据。
核查结论属于工作秘密,项目审核过程中不对外公开,不接受异议。核查对象对扶持计划拟资助项目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有关规定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实施现场核查。对同一核查对象实施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第十七条实施现场核查应当平等对待核查对象,充分保障核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核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施现场核查禁止下列行为:
(一)泄露核查对象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接受核查对象宴请、礼品、礼金,以及娱乐、旅游、食宿等安排;
(三)违法干预核查对象经济纠纷;
(四)其他侵害核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复核,依照有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核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核查对象串通作弊等违规违法行为,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取消其受托资格。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声明: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权利人,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